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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郭志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受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志松,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委托代理人王胜田,江西省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志松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受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只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其相邻权利人才构成相邻关系,也没有规定违章建筑侵权纠纷不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本案被起诉人的房产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不确定,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影响郭志松追究被起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起诉人的房产是否构成违章建筑并不影响相邻关系的认定,违章建筑如果侵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相关权利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关于违章建筑侵害民事权利,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因此,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郭志松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受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