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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晓云申请王洪新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云,王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381号申请执行人马晓云,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三江大厦华生电器职员,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王洪新,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板石矿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新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晓云案件款78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新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洪新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存款7800.00元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