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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国辉、李玉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孙国辉,李玉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汤乙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紫奕,男,汉族,该单位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国辉,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玉英,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辉、李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