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与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号35号楼。法定代表人柳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文广,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北赵村。法定代表人赵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隽晓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6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春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扬新、邵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滨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千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邵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依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