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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双全、王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双全,王化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军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全,男。被告:王化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双全、王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即4155元,诉讼保全费2860元,二项共计7015元,由原告博罗县同旺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曾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