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大邑安仁支行与闵某某、戴国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大邑安仁支行,闵建坡,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14-3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大邑安仁支行,住所地:大邑县安仁镇金井社区5组。被申请人闵建坡,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戴国良,男,1952年4月1日出生,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2013)大邑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国良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