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静与黄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黄春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杨静,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8。被告黄春满,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黄春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陶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