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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爱云与白景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云,白景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范爱云,女,生于1962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白景雨,男,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爱云与被告白景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爱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爱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范爱云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常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