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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慧杰申请执行郭耀忠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慧杰,郭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梁慧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郭耀忠,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耀忠存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