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孟和梅因不服被告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宝强,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06258-1。法定代表人何栋全,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宏伟、罗嗣亮,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强不服被告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公安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中,原告李宝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强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李宝强负担。审 判 长 桂 鹏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王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