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吕奎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刑终字第35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大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三台县芦溪镇,住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014年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奎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绵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奎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吕奎与江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芭芭拉”酒吧与迟某甲相识并一起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来到涪城区跃进路北段“魔指天堂”洗浴会所楼下停车场,吕奎与迟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吕奎即对迟某甲进行殴打。尔后吕奎、江某某到附近“彩虹”便利店买烟,吕奎借故殴打店员,毁坏收银机。店员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挡获吕奎并发现被害人迟某甲。迟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月22日因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被害人迟某甲在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58415.38元,吕奎已支付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某为安葬迟某甲支出了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吕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某医疗费158415.38元、误工费6886.15元、护理费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20897.50元,共计191319.03元。扣除已支付医疗费30000元,被告人吕奎还应当赔偿161319.0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害人系外伤引发心脏病发作,医院未对症治疗致被害人死亡,并非吕奎殴打致死;吕奎有自首情节;吕奎认罪、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和江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芭芭拉”酒吧与被害人迟某甲(男,殁年46岁)相识,��一起饮酒、吃烧烤。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到达涪城区跃进路北段“魔指天堂”洗浴会所楼下停车场,吕奎与迟某甲因琐事发生冲突,吕奎将迟某甲摔倒在地,对迟某甲拳打脚踢。后吕奎与江某某到附近“彩虹”便利店买烟时,吕奎借故打砸便利店收银机,殴打店员,店员报警后,民警在现场附近将正准备乘出租车离开的吕奎挡获,并发现了受伤的迟某甲。迟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月22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迟某甲系因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二审期间,吕奎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吕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实,2014年2月9日4时许,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城郊派出所接到涪城区跃进北路“魔指天堂”洗浴会所��下的“彩虹”便利店员工报警称,有一醉酒男子将其店内收银机砸坏。民警赶到后,将正准备乘出租车离开的犯罪嫌疑人吕奎挡获,同时在“魔指天堂”楼下停车场内发现一受伤男子(迟某甲)。2.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受理台出车单、证人张明的证言等证实,2014年2月9日4时40分许,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急诊科医生张某与同事接“120”指令,到绵阳市涪城区“魔指天堂”洗浴会所楼下接诊,到现场后,看见一名男子躺在地上,神志不清,头面部多处血肿,鼻部见活动性出血。张明对伤者包扎后将其送医院抢救。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91号“魔指天堂”洗浴会所东侧停车场内,车牌为川BR33**的“长安铃木”蓝色轿车挡风玻璃北侧立面上沾附有68×32厘米范围血迹,引擎盖西北侧盖面粘附有38×19厘米范围血迹,车后排座北侧窗户外塑料边框破损,该车与北侧邻近轿车之间地面粘附有107×260厘米范围血迹。侦查人员对上述血迹予以提取。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情况说明等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提取了被告人吕奎所穿上衣、裤子、皮鞋,并将衣服和鞋上沾附有疑似血迹的布块剪取送检。5.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鉴DNA字(2014)34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吕奎作案时所穿裤子右膝处布块和左脚鞋子内侧面上提取的疑似血迹,检出被害人迟某甲的血,STR分型似然比均为5.06×1022。6.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江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实,2014年2月9日3时41分,吕奎、迟某甲、江某某三人乘坐出租车到达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91号“魔指天堂”洗浴会所东侧马路边,3时50分三人下车到路旁的停车场,吕奎与迟某甲争执推搡中,将迟某���摔倒在地,期间吕奎有多次踢踹等殴打动作。4时14分,江某某、吕奎离开现场。4时22分,吕奎、江某某回到现场,并于4时25分离开。4时26分,一名骑巡逻摩托车的民警在两名男子指引下,到迟某甲倒地现场查看,4时28分离开。4时45分警车到达现场,4时49分救护车到达现场。7.绵阳“四0四”医院救治迟某甲的病历资料、医院病危通知书等证实,2014年2月9日凌晨,该院接诊迟某甲,迟某甲持续昏迷,左侧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额顶叶退发性脑内血肿破入脑室内,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创伤性气胸,创伤性湿肺,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2日死亡。8.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涪)公(物)鉴(法医)字(2014)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检照片等证实,被害人迟某甲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9.户籍信息表、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鉴DNA字(2014)34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实,2014年2月9日凌晨,在绵阳市涪城区跃进北路“魔指天堂”洗浴会所楼下停车场内被殴打的男子,系迟某某之子迟某甲。10.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奎的基本身份信息,吕奎已经年满18周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8日晚,江某某与朋友吕奎在“芭芭拉”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一名穿土黄色外套、头戴棕色鸭舌帽的中年男子(后来知道该男子叫迟某甲),三人一起喝酒、吃烧烤。期间,迟某甲看见江某某撕卫生纸玩,就说“大过年的,撕白纸不吉利”,让吕奎管一下江某某,并对吕奎说“如果她是我女人,我早就打她了,女人不打就不老实”,吕奎说不用管,让迟某甲不要说了。付账时因吕奎和江某某带的钱不够,去银行取钱返回时,迟某甲已经把余款付了,还说了他有钱之类的话,吕奎认为迟某甲瞧不起他。次日4时许,三人来到“磨指天堂”洗浴会所楼下停车场,吕奎和迟某甲不知为什么就打起来了。江某某看见吕奎用拳头殴打迟某甲面部,用脚踢迟某甲的身体。江某某把吕奎拉开,看到迟某甲满脸是血。之后江某某和吕奎乘出租车离开,但没走多远,二人下车到“魔指天堂”楼下的“彩虹”便利店买烟。吕奎说要“中华”烟,店员说没有,吕奎就把收银机的显示器打到地上,并打了店员一拳。从便利店出来,二人又到停车场看了一下迟某甲,然后乘出租车离开,走了十几米,就被警察拦住了。江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迟某甲就是当晚一起喝酒并被吕奎打伤的男子。1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2014年2月9日4时许,刘某某和王某某在“彩虹”便利店上班,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到门口看,发现一名女子在劝一名男子。约10分钟后,那名女子慌慌张张地跑进店买“中华”牌香烟,刘某某给她拿了一包“软云烟”,和她一起的男子跟进来,要求买“中华”烟。刘某某和王某某解释说“中华”烟卖完了。该男子不相信,将收银机显示器砸落到地上,并打了王某某一拳,还说:“我刚才在外面杀了人,等会儿还要出去杀人”。刘某某就报了警。当时该男子精神恍惚,像是喝醉了或是吸食了毒品的样子,双手有很多血迹。刘某某、王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吕奎就是砸收银机的男子。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8日晚,陈翠将其车牌为川BR33**的“长安铃木”蓝色轿车停放在“魔指天堂”楼下。次日10时许,陈某发现其车驾驶室门上的防雨板掉在地上,车前挡风玻璃上��有一片喷溅状血迹。1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2014年2月8日晚,吕奎和江某某在绵阳市“芭芭拉”酒吧喝酒时,遇到一个穿浅色外套、头戴鸭舌帽的中年男子,后来知道该男子叫迟某甲。当晚,三人一起喝酒、吃烧烤,吕奎和迟某甲都喝醉了。迟某甲看到江某某在撕卫生纸玩,就让吕奎管一下江某某,吕奎说“不用管”。吃烧烤付账时,吕奎的钱不够,就去银行取钱,返回时迟某甲已经把余款付了。次日4时许,三人乘出租车前往“魔指天堂”,到“魔指天堂”楼下停车场时,迟某甲赖在车上不下来,为此吕奎还多给了出租车司机10元钱。三人下车后,迟某甲和吕奎站在停车场内两辆车中间,迟某甲说:“稀罕你请客哦,我只是没带,你不是取了一千嘛,我可以取一万,”后又“她若是我女朋友,我早就打在她身上了���之类的话,吕奎觉得迟某甲瞧不起他,二人就争执起来。迟某甲用右拳击打吕奎胸部,未等打中,吕奎将其摔倒在地,朝迟某甲头部、肩部等部位踢了几脚,迟某甲倒地后没起来。吕奎觉得没意思,就用右拳打了旁边的车窗玻璃。之后和江某某一起乘出租车离开,没走多远,吕奎和江某某到停车场旁边的便利店买烟,店员拿了包“软云烟”,吕奎让店员换包“中华”烟,店员说没有,吕奎一气之下就把收银机砸坏了。出便利店后,吕奎又去停车场看了一下迟某甲,发现迟某甲在流鼻血,吕奎摸了一下迟某甲的脸,没有反应。之后,吕奎和江某某拦了辆出租车准备送江某某离开,这时来了辆巡逻摩托车,吕奎被警察带走。吕奎到案后,指认出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魔指天堂”停车场就是其殴打迟某甲的地点。吕奎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迟某甲就是当天被其殴打的男子。15.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2015年5月8日,吕奎通过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吕奎从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吕奎酒后滋事,将被害人迟某甲摔倒在地,拳打脚踢致迟某甲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犯罪事实,有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病历资料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等证据证实,故吕奎及其辩护人所提吕奎没有持续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系外伤引发心脏病发作,医院未对症治疗而死亡,并非吕奎伤害致死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吕奎与被害人迟某甲酒后发生口角纠纷,但无证据证实迟某甲有过激言���,故吕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吕奎行凶后乘车离开时被接到报警赶到的民警在现场附近挡获,并在现场发现受伤的被害人迟某甲,吕奎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成立要件,故吕奎及其辩护人所提吕奎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吕奎及其辩护人提出吕奎认罪、悔罪,吕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事实,经查属实,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一项,即:被告人吕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29年2月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世樑代理审判员 翟开富代理审判员 李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权利。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