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霜雪、陈绍树与高耆雄、董赛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霜雪,陈绍树,高耆雄,董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李霜雪,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陈绍树,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高耆雄,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董赛玉,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耆雄、董赛玉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耆雄、董赛玉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鼎房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