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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仲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坤山与被执行人肖德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坤山,肖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仲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邓坤山。被执行人肖德元。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坤山与被执行人肖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郴仲裁字(2013)93号裁决,因被执行人肖德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坤山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13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邓坤山与被执行人肖德元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执行人车牌号为湘LB66**宝马730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及提供过户所需资料;给申请执行人邓坤山;被执行人肖德元承担本案仲裁费4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坤山与被执行人肖德元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一份名为转让协议实为抵押借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裁字(2013)93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志刚审 判 员  孟晋忠代理审判员  凌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