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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运峰与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峰,朱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徐运峰,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朱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峰与被告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运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运峰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运峰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红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