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运峰与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峰,朱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徐运峰,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朱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峰与被告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运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运峰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运峰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红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