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志成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成,泛海公益基金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成,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泛海公益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3幢25层C08。负责人:卢晓云,理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志成因与被申请人泛海公益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述判决认可被申请人的单方鉴定行为是错误的,该鉴定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更没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本案合同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泛海公益基金会答辩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组织专家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进行鉴定。现双方都自行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在国家相关文物鉴定部门明确答复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不能实现,合同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该认定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王志成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王志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