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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冬生等五人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生,韩淑清,崔宝弟,魏红梅,杨娇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9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冬生,男,1960年1月6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淑清,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宝弟,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娇娇,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男。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冬生、韩淑清、崔宝弟、魏红梅、杨娇娇(以下简称刘冬生等五人)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2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冬生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诉称,市国土局作出的市国土局(2013)第88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第886号告知书)程序违法,不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内容,没有法律依据、证据支持,故起诉要求确认市国土局作出的第886号告知书违法并召开听证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刘冬生等五人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刘冬生等五人针对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刘冬生等五人要求召开听证会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冬生等五人的起诉。刘冬生等五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市国土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告知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由本院审理本案、撤销第886号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刘冬生等五人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刘冬生等五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刘冬生等五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沈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