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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广科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广科,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梁广科,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被申请人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乡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城关镇“西乡县游客接待中心”尚未出售的2号楼一楼自东向西第四间门面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广科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乡县城关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城关镇“西乡县游客接待中心”尚未出售的2号楼一楼自东向西第四间门面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