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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蔡丽娥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娥,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53号原告蔡丽娥,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娟、卓亮儒,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9号中信惠扬大厦21楼D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娥与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