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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陈钧泉、邓锦祥、陈隆谦、陈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陈钧泉,邓锦祥,陈隆谦,陈德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陈钧泉,男,汉族,1985年07月0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邓锦祥,男,汉族,1979年0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陈隆谦,男,汉族,1962年0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陈德进,男,汉族,1965年12月0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陈钧泉、邓锦祥、陈隆谦、陈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