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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熊某与罗某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罗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熊某,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熊某诉被告罗某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因原告熊某与被告罗某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何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