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王小平、郭爱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华。委托代理人陈培。被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郭爱苹。申请执行人陈新华与被执行人王小平、郭爱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小平、郭爱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华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78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现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3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二被执行人尚欠的余款及利息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华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平、郭爱苹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