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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安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母亲。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轩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