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耀旭与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郭耀旭,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耀旭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新执第147号拆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建(行裁)字(2014)1号行政裁决书裁决的第二条产权调换第一项确定的内容,该项内容为被执行人给申请人安排不低于386.87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单价按照市物价局平房(2005)第180号文件核准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1074元)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因该项裁决内容只有住房面积,且交付房屋的位置及楼层不明确。致使在执行中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裁决的内容不明确,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理。通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涛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