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魏庆来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庆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庆来,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雷涛,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魏庆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回龙观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庆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和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共同招聘、管理申请人,工作场所、资金由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基于《昌平区建立城管协管员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协管员管理意见》),有两个出资方。如果昌平区政府作为用人单位,不会制定《协管员管理意见》,要求被申请人作为出资方。被申请人招聘、管理、提供工作场所、出资,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认定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的范围。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还打掉了申请人的一颗牙齿。仲裁委野蛮开庭,且拒绝申请人与多家单位共同仲裁,导致法院乱判。(一)一、二审判决未对录音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进行核实。(二)举证责任未倒置。(三)一、二审判决否认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是错误的。《协管员管理意见》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之内。回龙观镇政府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仅仅是向申请人代发工资,与申请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中,魏庆来的工资发放账户虽系回龙观镇政府,但根据《协管员管理意见》的相关规定,城管协管员补助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财政科,而且魏庆来在工作中并非受回龙观镇政府的直接管理。因魏庆来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回龙观镇政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魏庆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庆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