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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图尔逊·瓦依提与张连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逊·瓦依提,张连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图尔逊·瓦依提,男,维吾尔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泽普县。委托代理人努尔尼萨罕·克热木,女,维吾尔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泽普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张连士,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包工头,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尔逊·瓦依提诉被告张连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图尔逊·瓦依提本人未到庭,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努尔尼萨罕·克热木以其对该案件的案情不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图尔逊·瓦依提撤回对被告张连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原告图尔逊·瓦依提负担。审 判 长 董   海   燕代理审判员 古海巴努·买提木沙人民陪审员 张   蓬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爱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