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威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华迪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威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华迪敏,卢建立,宁波福特恩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冯一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威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华迪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迪敏。被执行人:卢建立。被执行人:宁波福特恩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耀波,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84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威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福特恩饮水科技有限公司、华迪敏、卢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31713632.1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7450元、执行费99114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