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根有、王江荣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有,王江荣,郑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708号原告:郑根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被告:王江荣。被告:郑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有与被告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有以被告王江荣、郑雅萍已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根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8元,减半收取5434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54元,由原告郑根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