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市荔湾区金谷园沐足休闲阁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顾伟星。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金谷园沐足休闲阁,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福。关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市荔湾区金谷园沐足休闲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综环罚(2013)072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00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过向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金谷园沐足休闲阁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搜查,广州市荔湾区金谷园沐足休闲阁已搬迁不知去向,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邝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