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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24-1号 郭乃佳与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24-1号原告郭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银德,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被告田某,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价值人民币7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函号为(2015-龙)汇融保第00286号]为原告郭某某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人民70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田某价值人民币70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梅兰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娇第2页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