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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管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羿商贸有限公司,黄国忠,李林,袁昌林,周庆,蔡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管初字第138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负责人黄毅。被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被告���川天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82号3楼306房。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被告黄国忠,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林,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袁昌林,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周庆,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蔡润,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南充商业银行)诉被告成都市南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公司)、四川天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羿公司)、黄国忠、李林、袁昌林、周庆、蔡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成民初字第602号]后,被告南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南极公司认为,南充商业银行诉南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涉标的超过1亿元,超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将案件移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根据其与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公司客户额度授信合同》及《(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放款9000万元,被告南极公司、天羿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黄国忠、袁昌林、李林、周庆、蔡润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标的包括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86100元、违约金9000000元及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律师费2146722元。原告上述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范围是: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南充商业银行的起诉,不符合本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南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谢 维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