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上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文朋与闫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朋,闫国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郭文朋,男,1969年12月14日生。被告闫国建,男,46岁。原告郭文朋诉被告闫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文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