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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文朋与闫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朋,闫国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郭文朋,男,1969年12月14日生。被告闫国建,男,46岁。原告郭文朋诉被告闫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文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