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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宋前进、彭玲、彭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宋前进,彭玲,彭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单位负责人:陈尚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前进,男。被执行人:彭玲,女。被执行人:彭跃忠,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因被执行人宋前进、彭玲、彭跃忠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前进、彭玲、彭跃忠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前进、彭玲、彭跃忠存款5281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金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