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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义与侯天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执字第576号·朱义: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侯天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天兰已返还你厦工822挖掘机一台,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浩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5)前执字第576号·侯天兰:朱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你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朱义厦工822挖掘机一台,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杨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