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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庄某甲、徐某与庄某乙、庄某丙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甲,徐某,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无业。被执行人庄某乙。被执行人庄某丙。被执行人庄某丁。被执行人庄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甲、徐某与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奎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