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庄某甲、徐某与庄某乙、庄某丙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甲,徐某,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无业。被执行人庄某乙。被执行人庄某丙。被执行人庄某丁。被执行人庄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甲、徐某与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奎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