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桂香与武汉市路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香,武汉市路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段桂香,无职业。被执行人武汉市路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特1号3门902号。负责人张光明。关于段桂香与武汉市路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桂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路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段桂香返还投资款20,000元及利息2,533.89元;2、向申请执行人段桂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11.50元(从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到2015年5月14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路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85.3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