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由于被告无法生育,经多方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仍未治愈,剥夺了原告做父亲的权利。而且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2011年1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劝其回家,被告拒绝。原告曾于2012年3月6日起诉离婚,法院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未准许离婚,但至今未能和好,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把被告自娘家叫回来一起居住至今,原告向被告保证要好好过日子,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再婚前与前夫育有双胞胎女儿刘某甲、刘某乙,随前夫生活,两个女儿曾随双方共同生活约一年时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被告不易受孕,多次到有关医院检查治疗未果。期间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1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回山东省莱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娘家居住。2012年3月6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4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2012)历城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月17日鲍山街某某某某某某出具的证明各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且已共同生活多年,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倍加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理解与沟通。2012年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也在一起共同居住,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为家庭和睦及对方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