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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36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孙丽丽,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