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姚来水与翁顺安、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来水,翁顺安,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10号原告:姚来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吴元华,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顺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胡军甫,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克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来水诉被告翁顺安、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来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来水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来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姚来水负担。审判员 方钦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