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二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光辉与被告马留柱、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马留柱,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二初字第557号原告王光辉,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程维风、陈丽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被告马留柱,男,汉族,1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刘生明,职务:经理。被告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负责人陈立明,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聊城市。负责人侯朝红,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宋利霞,职务: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光辉与被告马留柱、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辉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辉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林审 判 员 王忠文人民陪审员 郝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