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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春洪与李向东、吴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洪,李向东,吴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林春洪,男,196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东,男,1967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吴鸿珍,女,1969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洪与被告李向东、吴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春洪负担。审判员  张庆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