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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X与罗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银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周某。被告罗某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罗某银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雷申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刚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