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徐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毛与李文冶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毛,李文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薛毛,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徐闻县。被执行人李文冶,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2015022001021XXXXXX账号有存款581016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将该款划拨回本院执行款专户作为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2015022001021XXXXXX账号上的存款15604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徐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账号:2015021029200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振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