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钰翔与被执行人彭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钰翔,彭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周钰翔,男,汉族。被执行人彭玉良,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钰翔与被执行人彭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2)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