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鹏、王乔宏等与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王乔宏,倪大旺,张明旺,陈伯勇,陈林友,闵虎,XX华,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682号申请人王鹏。申请人王乔宏。申请人倪大旺。申请人张明旺。申请人陈伯勇。申请人陈林友。申请人闵虎。申请人XX华。被执行人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镇工业园区。关于申请人王鹏、王乔宏、倪大旺、张明旺、陈伯勇、陈林友、闽虎、XX华与被执行人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通雅斯杰弹簧有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79325.1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已停业,资产暂不能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已停业,资产暂不能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