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蔡蔷与李畅、第三人蔡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蔷,李畅,蔡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蔡蔷。被告李畅。委托代理人贾正松,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蔡玲。委托代理人梁移园,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伟与原告蔡蔷与被告李畅、第三人蔡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原告蔡蔷变更诉讼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