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汪昌龙与何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昌龙,何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汪昌龙,农民。被执行人:何义新申请执行人汪昌龙与被执行人何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义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昌龙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何义新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汪昌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昌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义新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何义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