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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敏、汪长远与湖北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汪长远,湖北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贵广铁路工程三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高敏。原告汪长远。被告湖北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明珠大道108号贸易广场A7幢。组织机构代码:08233904-X。法定代表人包四良,总经理。第三人中交四航局贵广铁路工程三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叶国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汪长远与被告湖北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四航局贵广铁路工程三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汪长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汪长远撤回对被告湖北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四航局贵广铁路工程三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3元减半收取5991.5元,由原告高敏、汪长远负担。审 判 长  易德文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