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天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0209号原告青岛天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中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王玉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照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天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合计1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西才审 判 员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