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常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曲某,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