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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常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曲某,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