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水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何水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水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水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